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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树科技人形机器人,前脚刚登上央视春晚舞台,后脚就迎来德国总理默茨率近30位德企高管参访。丙午马年伊始,中国人形机器人赚足全球目光,更成为中国智造扬帆出海的生动注脚。
在全球市场日益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中企出海已不仅是产品或资本的简单“走出去”,而是关乎技术规则、经营理念与文化底蕴等硬实力与软实力兼备的高阶输出。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法治护航,是企业出海的底气与信心所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注意到,过去一年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成果颇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获通过,上位法更坚实开放,为对接国际规则奠定基础;《商事调解条例》出台,标志着商事调解进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
目前,与国际法治轨道的对接还差一根关键的“枕木”。为此,吕红兵建言: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既适应我国商事调解发展需要,又能为出海企业提供法治保障。
企业出海“起锚地”需要强有力法治护航
面向“十五五”,上海提出打造企业出海“起锚地”,支持企业把握出海机遇,构建面向未来的竞争新优势。
吕红兵参与相关调研时发现,企业出海扩张速度快、足迹广,相关服务亟需跟上,譬如咨询会计、金融保险、法律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尤其是涉外法律建设,将为企业在海外合规经营提供强有力的引导与支撑。“企业走出去一旦遇到法律纠纷,跨国打官司牵扯精力、成本高昂,调解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争议解决方式。”
他进一步研究发现,我国早在2019年便作为首批缔约方,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但是这份公约的“国内适用”问题迟迟未有下文。
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事调解条例》,主要规定的是商事调解工作管理体制、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保障措施等内容,旨在规范组织、促进发展;在实际的跨国调解工作中,若要凭一纸调解协议在国内申请强制执行,缺少一部国家大法作为法律依据。
因此,他建议,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将有利于中国企业以高效低成本方式解决出海可能会遇到的国际商事争端,亦是国家层面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发展的主动作为。
让调解与仲裁、诉讼相互对接彼此衔接
“调解和诉讼、仲裁过程中的和解不同,应出台法律划定商事范围,区分容易混淆的概念。”吕红兵指出,我国《商事调解条例》和《新加坡调解公约》分别对商事调解作出了定义,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应当进一步规范商事调解的内涵,特别是要明确当事人的自觉性和自愿性、调解者的中立性和非权力性。
从《新加坡调解公约》对调解的定义中,他有个颇有意思的发现。“公约并未把调解者限定为机构,强调的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即一名或者几名‘第三人’”,吕红兵认为,这说明国际上对商事调解者的定义,以调解员个人为主、调解机构为辅。因此,他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独任调解的法律地位,确认独任调解的效力,“独任调解与机构调解相互配合、支撑,可以提高效率,优化我国商事调解结构,同时也是我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体现。”
针对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吕红兵认为当前我国民诉法与《新加坡调解公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可以扩充协议类型范围、简化确认执行程序,从而增强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吸引力。
他进一步建议正规的股票配资网,强化调解组织规范化、专业化、数智化、国际化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培养更多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加快统一资质、认证制度;确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相互对接、彼此衔接制度,完善复合式、立体化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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